贷款后借给他人挣利息 男子耍小聪明自尝苦果

    大庆晚报 2021-10-29 07:45:56

     执行编辑:吴迪 张佳琪

      原标题:贷款后借给他人挣利息?违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人耍小聪明,一男子从银行贷款后又转借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额。

      可惜如意算盘失算,借款无法收回,无奈之下,他只能求助法院,那么,这样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吗?

      10月20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要不回钱求助法院

      李林(化名),家住肇源县,看到别人通过借贷行为获得收益,他心生羡慕,但无奈手中并没有多余的钱。

      几经琢磨,他想出一条“妙计”,想着自己有套房屋,可以把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再把贷款借给他人获得利润,随后,李林通过这种方式,从银行贷款30万元。

      2021年1月,王海(化名)想采购农资产品需要用钱,李林将30万元借给了王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海并未按借条约定,向李林支付本金及利息。

      从银行贷款,需要月月还贷,李林陆续向银行还贷1.5万元。

      30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李林多次讨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王海诉至肇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海偿还30万元及后续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支付自己向银行还贷的1.5万元。

      案件承办人陈朝迪收到卷宗后,立刻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安排开庭日期。

      经过多次电话沟通,陈朝迪了解了事情经过,并得知李林与王海签订了借款合同。

      庭审过程中,李林称自己向王海出借的30万元,均是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并且借款时也向王海说明了资金的来源,王海迟迟不还钱,自己已经还了1.5万元的贷款,他认为王海欠钱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耍小聪明自尝苦果

      陈朝迪法官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李林向王海出借的借款30万元,系李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王海的,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王海应当向李林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

      法院认为,李林主张王海代其偿还银行贷款30万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其已还贷的银行还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且李林的此类行为,已扰乱市场金融秩序,是违法行为。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事到如今,李林才幡然醒悟,后悔不已,称自己不该耍小聪明。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王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林支付借款30万元,驳回原告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些借贷合同无效

      高利转贷相当于贷款“中间商”,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以此来赚取利息差,此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不是为了谋取高额利息,转贷合同也无效。

      大庆晚报记者 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