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业主买房没入住,拒缴物业费!法官这样说↘

    大庆晚报 2021-11-16 07:30:16

     执行编辑:吴迪 石婷婷

      原标题:买房没入住是否缴纳物业费?

      《民法典》: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核心提示:陈女士买房后,一直没有入住,当物业人员向其催缴物业费时,她认为自己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不应该缴纳物业费,物业无奈之下,将陈女士诉至法院。

      那么,陈女士的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1月11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调解。

      事起

      房子没入住拒缴物业费

      陈女士家住高新区,2018年,她在高新区购买一处房产,房子过完户,她便去了海南,新房一直空着。

      陈女士一直未缴纳物业费,后来物业通过电话联系上了陈女士,希望陈女士能尽快缴纳物业费。

      “房子到手后我一天没住,也从未享受过什么服务,所以不应承担物业服务费。”陈女士觉得物业的要求很无理。

      今年10月,物业多次催缴无果后,将陈女士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2018年-2020年物业费5800元及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11月11日8时20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和陈女士来到了高新区人民法院,参加案件庭审。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陈女士已经购买了此房,不管她居没居住,物业一直在服务,所以理应承担物业费。

      陈女士则认为,房子一直未居住,她就不应该承担物业费。

      主审法官张孟义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采取类案调解、单方调解等多种方法,开展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女士,一次性给付原告拖欠的两年物业费共计58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空置房也得缴纳物业费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入住,为此,他们觉得没入住就没享受到服务,既然没享受到服务,凭什么让自己缴纳物业费?

      未入住房也叫空置房,对于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

      张孟义解释: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陈女士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购房后,虽然一直没有居住,使房屋成为空置房,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陈女士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履行支付物业费用的义务。

      因此,不论房屋空置与否,房屋所有权人均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

      大庆晚报记者 邹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