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一公司擅自“取水”被罚8.1万

    信用中国(黑龙江) 2022-08-08 00:30:59

     执行编辑:李娜 张佳琪

      黑龙江省安心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证据有市审计局移交材料、工程竣工报告,违法取水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取水设施(水泵)采购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规定,大庆市水务局对其处以罚款8.1万元的行政处罚。